中安《法规》 重点试题:考点27: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违法行为法律后果与单位罚款
来源:学天教育 发布时间:2026-08-14 浏览量:93
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四,张三为安全管理人员,2025年4月该公司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公司未督促、检查安全工作,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造成本次事故的发生。法定代表人李四、张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该起事故责任追究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应当对李四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 B 应当对该公司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C 李四5年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D 应当对张三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50%的罚款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5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