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会《经济法》 重点试题:知识点
来源:学天教育 发布时间:2022-01-10 浏览量:273
某居民企业,2018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400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5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0万元。已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分别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8%、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企业本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为()。
- A 400+400×14%+400×2%+400×8%=496万元
- B 400+55+400×2%+20=483万元
- C 400+55+10+20=485万元
- D 400+400×14%+10+20=486元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 合理的工资总额是可以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税法可以抵扣的是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的是55万元,因此只能抵扣5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法可以抵扣的是400×8%=32万元,实际发生的是20万元,因此可以据实扣除。工会经费:税法可以抵扣的是400×2%=8万元,实际发生的是10万元,因此只能抵扣8万元。因此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400+55+20+8=4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