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共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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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

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 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每年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年度,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租金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的定额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其他城市:1500元/月;
(2)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1100元/月;不超过100万(含):800元/月。

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 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 000元的扣除额度。
分摊方式: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