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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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12×应税月份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原值。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原值。

2.从租计征: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