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期为2015年6月5日,若甲公司延期提货或乙公司延期交货,属于违约,但延期时间不超过5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已至,乙公司表示还需要3天才能交货。但次日,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交货日期不得不拖延至7月中旬。在此情况下()。

  • A 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 B 由于乙公司在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因此不能免责,乙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
  • C 由于乙公司延期交付时间已超过合同允许的免责期,因此乙公司须承担违约责任
  • D 由于乙公司的延迟交货行为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况,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