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力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保证金总额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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