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有一台电脑,5月1日赵某向李某发出邮件称欲以8000元出售该电脑,5月3日李某回复称如果价格能降至7500元且能够送货上门则愿意购买,5月5日赵某复函称送货上门没有问题,但价格最低为7800元,5月7日李某复函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要约的有( )。

  • A 5月1日赵某的第一次发函
  • B 5月3日李某的第一次回函
  • C 5月5日赵某的第二次发函
  • D 5月7日李某的第二次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