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2)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算起,应为: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120 s;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180 s;
3)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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