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的认定规则包括()。

  • A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 B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 C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D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 E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