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100吨,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余款于10月15日水泥交付后3日内付清。8月1日,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水泥。根据《民法典》,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 A 同时履行抗辩权
  • B 先履行抗辩权
  • C 不安抗辩权
  • D 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