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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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0C)。

(2)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I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2)II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