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废”污染防治与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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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污水污染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不应设置施工废水排污口。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点上游1000m和下游100m以内的水域,不得排入施工废污水。

固体废物的处置应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生产废料的处置。

施工噪声控制应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固定噪声、运输车辆流动噪声、爆破瞬时噪声控制。

生态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维持生态功能”的原则,其措施包括水土流失防治和动植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