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材料使用上的要求,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周转材料,应当报废:
(1)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3)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4)耗能过大、环境污染超标无法改造的;
(5)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6)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原值摊销完毕,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周转材料,不得报废处理,仍由产权单位按在账管理,其租赁所得,须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