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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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验收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性。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包括: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