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推荐:

为提高应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 202号),自2006年6月5日起实施。该应急预案共分为八章。

根据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氇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信息准确、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3.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四级。对应相应事故等级,采取l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其中:

4.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如下: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项目法人、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如实向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报告的方式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在法定工作日向水利部工程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夜间和节假日向水利部总值班室报告,总值班室归口负责向国务院报告。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对于水利部直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工程项目,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应当报告有关流域机构。

(4)特别紧急的情况下,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向水利部报告。

5.事故报告内容分为事故发生时报告的内容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报告的内容,其中:

(1)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和等级、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2)有关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等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3)事故报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以及相关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抢险交通道路可使用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6.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7.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8.宣传、培训和演练。

9.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