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规》知识点:招标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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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能力自行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可自行办理招标。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①招标文件规定:

a.招标文件的内容;

b.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须在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且书面

c.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须在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且书面,不足可顺延;

d.对招标文件有异议,须在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3日内答复且暂停招投标活动。

②标底和最高现价的规定:

a.标底:可以自行决定,只有一个,必须保密;

b.最高投标现价: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①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及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