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级动火的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