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试运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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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运行前应编制试运行方案。在环境温度低于5°C进行试运行时,应制定可靠的防冻措施。试运行方案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接收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应进行技术交底。
(2)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热管线工程应与换热站工程联合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应在设计的参数下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在达到试运行的参数条件下连续运行72h。试运行应缓慢升温,升温速度不得大于10°C/h,在低温试运行期间,应对管道、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支架的工作状况应做重点检查。在低温试运行正常以后,方可缓慢升温至试运行温度下运行。
3)在试运行期间,管道法兰、阀门、补偿器及仪表等处的螺栓应进行热拧紧。热拧紧时的运行压力应降低至0.3MPa以下。
管道功能性试验/试运行前通用的技术准备:
①编制试验方案/试运行方案;
②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审查同意;
③进行安全技术交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