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撤回

【经营能力】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撤销

【发证前错】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关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这个点,建工设的教材上一共出现了三处,他们各自依据的法条是不一样的。第一处依据的是《建筑法》,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许可,吊销资质证书,第二个处依据的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处依据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后果是吊销资质证书。

吊销

【发证后错】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情节严重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情节严重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情节严重的。

注销

【届满终止】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