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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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6)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7)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装修工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机械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1)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有三证: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2)不得出租、使用: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⑤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前三项情形应予以报废, 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