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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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期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三种情况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支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规定
(1)利率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三种处理情况。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垫资处理的规定
(1)有约定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3)没约定利息的,不得要求利息。
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1)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得对抗已全部或大部交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
(2)范围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