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建《建筑》知识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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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前7d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施工期间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夜间施工的(一般指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特殊地区可由当地政府部门另行规定),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2.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产生的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河流、湖泊、池塘。

3.现场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卫部门申报登记,分类存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与所在地垃圾消纳中心签署环保协议,及时清运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应运送到专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中心消纳。

4.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5.除有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外,施工现场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在居民和单位密集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报告申请批准外,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情况向周边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协作和配合。对于施工机械噪声与振动扰民,应有相应的降噪减振控制措施。

7.施工时发现有文物、爆炸物、不明管线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8.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