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取得二级建造师证书,可聘任其担任相应初级助理工程师职务,并累计计算聘任时间,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以下是原文通知内容:
各区县(市)建设工程评审工作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一、申报条件
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8〕6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继续教育要求。自2018年度起,所有申报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8学时,作为申报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对正常申报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学时附加分制度,按学时考核计算附加分。2018—2020年的3年中,合计完成以下学时的,分别计取相应的附加分:除一般公需科目外,72学时得2分,144学时得4分,216学时得6分,详见附件4。
(四)限制连续申报。从2020年起当年未通过评审,且次年无新工作业绩体现的人员,不得连续申报。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登录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工作。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陆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操作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1、2。
(一)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
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3。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面试答辩要求。申报对象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业基础知识面试,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公示要求。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和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资格审查和评审结果情况,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在现实际工作(申报)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申报纪律
1、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①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①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②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3、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网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逾期网上平台不予受理。
要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考虑公示、审核等环节所需时间,尽早提交申报材料,防止因管理服务平台关闭等原因影响当年申报。申报材料一旦提交至市建设工程中评委办公室,将无法退回。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开飞
联系电话:0574—89180521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211号301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