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恢复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工作常态化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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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5号)精神,全国各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均已实施乙类乙管措施,各行业因时因势有序恢复中,现结合我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恢复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工作常态化办理。

注册有效期将满且需要继续执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90日至30日,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延续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此前我委发布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业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