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分解发包;不得另行发包;不得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②必须向有关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③建设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⑤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⑥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⑦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