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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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设计单位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只能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除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査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交底)

(5)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