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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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教育培训:三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其余每年至少一次。
6种新情况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危险处设置标志等。
(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