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2、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对于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08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7、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
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10、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1、主控项目包括的主要内容:
①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性能等。
②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
③一些重要的允许偏差项目,必须控制在允许偏差限值之内。
12、一般项目包括的主要内容:
①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而放在一般项目中,用数据规定的标准,可以有个别偏差范围。
②对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又允许出现一定缺陷的项目,则以缺陷的数量来区分。
③其他一些无法定量的而采用定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