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是建监〔1996〕462号文件是较早设置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一,当时未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为加强统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管理,此次专门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和考试的具体实施部门、工作分工以及专业设置、考试科目等内容。
二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要求,监理工程师的实施部门由原人事部、建设部变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同时结合当前市场对监理工程师人才的需求方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并明确了拟定考试大纲和命审题的工作分工。
三是按照国家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要求,作出建立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以及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规定,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四是考虑制度的延续性,新制度明确在原制度下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以及新制度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效用问题。
五是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管等事项,待新制度发布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制定注册管理办法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