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镇江市京口区学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章程
相关推荐:

镇江市京口区学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章程

 

  •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章 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 镇江市京口区学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 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45号华星大厦15层 

第四条 本单位办学地址: 镇江市京口区中山东路45号华星大厦15层 

第五条 本单位法人属性: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力义务,股权(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第六条 举办者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四)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等。

(六)依法享有对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的知情权,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举办者义务:

(一)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二)举办者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三)举办者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

(四)举办者不得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五)举办者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六)举办者不得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

(七)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

(八)举办者不得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十)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等。

第八条 股权(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一)公司股东(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二)股东(举办者)向股东(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举办者)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举办者)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举办者)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举办者)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举办者)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举办者)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举办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举办者)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举办者)名册中有关股东(举办者)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四章 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第九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方针,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发展我国消防职业教育事业,推进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深入执行,提高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提高基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培养满足消防事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以消防专业学科知识体系为依托,紧密联系我国当前和未来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办学、文明办学、多渠道、多层次、高效率地为我国消防事业发展培养合格和高素质的消防安全专业人才。

第十条 本单位的发展定位:

作为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我们致力于培养具备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以满足社会对职业技能人才的需求。我们注重学员的全面发展,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学员提供优质的职业教育服务,我们的发展定位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需求导向:紧密关注消防行业发展动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确保培养出的人才符合市场需求

(二)教学质量优先:以教学质量为核心,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员的学习效果,确保教育质量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三)产学研结合:加强与企业、行业的合作,推动产学研一体化,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就业渠道。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发展层次:初中级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发展类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发展规模:300人/年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发展形式:非学制类短期培训(理论+实操)

 

第五章 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第十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100万  元;出资者:  苏州市学天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金额:  100万 ,资产来源: 苏州市学天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全资投入。

出资者 苏州市学天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所出开办资金 100万  元,在本单位依法登记后,成为本单位的独立法人财产,由本单位独立支配。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六章 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从业人员的编制额和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校长由董事会提出,对董事会负责,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1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决策机构与监督机构:

学校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若未来符合党章规定条件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可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未来党组织设立后,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可通过以下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一)由党组织召开会议推选负责人或代表;

(二)经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增补为成员;

(三)向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当前学校暂无党员且未设立党组织,本章程相关内容自党组织正式设立后自动生效。

 

第八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四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袁利兵

三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第三十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四)其他事由。

第三十本单位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进行,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三十九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核准。

第四十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本章程经2025年7月14日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