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责任追究。下列 人员中,不承担单位“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有( )

  • A 法定代表人
  • B 主要负责人
  • C 保卫科负责人
  • D 直接责任人
  • E 志愿消防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