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业建筑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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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

1)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 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如下。

① 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C。但输煤廊的 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C。

3) 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与采 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 尘(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或产生爆炸性气体(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遇水 反应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以防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