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药品的主动召回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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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主动召回时限
(1)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FDA报告。
(2)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FDA备案。省FDA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C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