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常见问题解答(二)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问题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回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报考人员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将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名信息填报要求一次性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承诺已经知晓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考信息填报要求等告知事项,确认符合告知的报考条件和要求,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违背承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理。资格审核部门(机构)对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进行核验和核查,并依据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组织机构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实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了解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策规定、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
问题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回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单独划线。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向社会公布。
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详见国家乡村振兴局(https://nrra.gov.cn)网站。
问题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中姓名等信息可以修改吗?
回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23〕16号)第十五条规定,持证人信息发生改变确需变更证书的,持证人可以按规定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证书发放机构对换发证书申请初审后,报送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有关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交换发证书数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按程序重新制发证书。
重新制发的证书,应当在证书的备注信息中载明持证人信息的变更情况,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该规程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有关问题
问题4: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能否注册?
回答: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规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在线提交注册申请或者现场递交纸质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明确上述材料形式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问题5:执业药师能否注册在诊所?
回答: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单位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
问题6:执业药师和职称药师的关系?
回答:2017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执业药师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之一,也是药学技术人员唯一的准入类职业资格。
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属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执业药师与职称药师都属于药学技术人员。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问题7: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法律责任?
回答: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22号)提出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问题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回答: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9:执业药师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回答: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执业药师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执业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对于挂靠行为,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执业药师注册申请操作有关问题
问题10: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忘记密码怎么办?
回答:(一)通过手机找回。个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短信验证后,可以重新设置密码(填写的手机号码须与注册时所填手机号码一致)。
(二)通过邮箱找回。个人登录页面,点击“忘记密码”,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邮件验证后,可以重新设置密码(填写的邮箱须与注册时所填邮箱一致)。
(三)如果忘记所填邮箱或手机号码更换,可联系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技术支持:“联系我们”—“网上办事大厅注册、登录、账号绑定等使用问题请 点击此处 向我们反馈”,详细描述具体情况,待技术支持处理或回复邮件。
友情提醒:为方便执业药师注册,网上国家药监局办事大厅注册时,务必填写执业药师本人手机号码。
问题11: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后点在线办理,显示:“该人员不属于执业药师,请先考取证件再进行注册”,怎么办?
回答:遇到此类情况,首先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通过“证书核验”,确认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可咨询发证部门核实。如果有效,可以联系本地执业药师注册部门或技术支持010-60958353。
问题12:登录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后显示非本人的信息(绑定授权异常),怎么办?
回答:登录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解除绑定后,重新绑定。
问题13:登录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对浏览器有要求吗?
回答: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或IE内核的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