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从4日1日,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目前,要求企业先自查并整改。
据悉,执业药师“挂证”是指把自己的执业药师证借给需要开店的药房充作其驻店的执业药师,但是本人却不在该药房上班,人和证分离。考个执业药师证,将证件挂到药店,持证者每月从药店抽取一定费用,在过去,这种“挂证”行为在我市一些药品零售企业或多或少存在,危害的是广大群众的利益。之前,宜宾日报也曝光过宜宾一些药品零售企业的相关违规问题。
记者从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此次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自查整改阶段,二是监督检查阶段。
在第一阶段,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执业药师是否配备到位;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是否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购进回收药品;购进药品是否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者虽然有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等)与实际不符;是否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等。
对自查发现存在“挂证”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企业要主动整改。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也要一并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在第二阶段,即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时通报当地医保局,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将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有单位的将通报其上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