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联合体的成员可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在该项目中单独投标
  • B 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格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 C 联合体投标应有各方共同签署的共同投标协议,否则否决其投标
  • D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投标无效
  • E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