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其中约定:甲应于2012年5月9日前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270万元。因甲未按期付款,乙于2013年12月5日向甲送达催款函。2014年1月9日甲书面复函同意付款但请求延期支付。据此,乙追款的诉讼时效从(  )起算。

  • A 2012年2月1日
  • B 2012年5月9日
  • C 2013年12月5日
  • D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