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 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资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而阳光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来源:学天教育 发布时间:2021-05-14 浏览量:201
阳光工程公司提出同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 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资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而阳光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阳光公司无需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 B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6000元经济补偿
- C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7200元经济补偿
- D 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5600元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情形:(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1)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3)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补偿数额为 2400×2 + 1200 =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