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则在约定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

  • A 合同约定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B 合同约定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基期价格指数
  • C 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 D 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基期价格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