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 115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应限定于(    )。

  • A 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项目
  • B 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
  • C 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项目
  • D 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