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下列关于暂列金额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 B 在合同执行中没有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的,合同总价包括的暂列金额应在结算时全部扣除
- C 暂列金额可用于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但不能用于工程索赔事件
- D 发生暂列金额调整事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规定进行暂列金额调整价格的申报、核实、确定及支付
正确答案:C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暂列金额的使用。
C选项错误,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索赔事件导致价款增加,发包人均可以使用暂列金额支付,合同总价应按所确定的调整价格与暂列金额的差异调整。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知识拓展]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调整。
(1)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致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并调整合同总价:
措施项目调整价格=按规定计算的延长或缩短工期×按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受影响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用分拆表》所报的中期运行费用总额/合同工期。
(2)为完成工程变更而需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且该费用未包括在上述规定计价范围的,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用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①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计日工清单,可按计日工规定计价。
②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