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墙体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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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其承重墙、柱和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3.00h;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以及梁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2.00h;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及疏散楼梯的耐火极限不得低于 1.50h

设置要求

①当高层厂房和高层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0.50h 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 0.5m 以上。当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②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乙级或火灾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除外)。防火门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不应低于 1.50h,乙级不应低于 1.00h,丙级不应低于 0.50h。

③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不可开启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

④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