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各自认缴出资 100 万元,共同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 都应缴纳认缴的出资。公司设立后甲向公司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乙仅缴纳出资 20 万元,丙未出分文, 丁陆续缴纳出资 60 万元,戊用一台实际价值仅为 60 万元的汽车高估作价为 100 万元出资,公司设立两年后,庚新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此时公司要求成补足因其用作出资的汽车被高估作价而产生的出资差额,则可出对该笔差额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有( )。 

  • A 丁 
  • B 甲 
  • C 丙 
  • D 庚 
  • E 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