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同一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 B 同一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行使时,登记在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
- C 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
- D 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债权优先于物权
- E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正确答案:A、B、C 参考解析:
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担保物权人可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是绝对的。"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例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再在该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确定,在行使抵押权时,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优先受清偿。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