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 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
- B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用通知债务人
- C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D 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
正确答案:B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
选项A正确;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
选项D正确;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是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选项B错误:《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选项C正确: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