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7年5月依法成立。成立时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 A 张某,2014年向他人借款2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执行人
- B 李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6年刑满释放
- C 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15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 D 王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16年被宣告破产
- E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正确答案:A、C、E 参考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选项ACE符合题意;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选项B不符合题意;李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此列,因此,李某可以担任董事
选项D不符合题意;王某只是大股东,而非“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因此王某可以担任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