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步做好最低⽣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作的通知》,下列⼈员,可以参照“单⼈户”提出最低⽣活保障申请的是(   )。

  • A 蒋某,25岁,未婚,⽆业,与⽗母共同⽣活
  • B 王某,58周岁,重度肢体残疾,⽆业,与⼦⼥共同⽣活
  • C 洪某,35周岁,离家在寺庙修⾏居住满2年,⽣活困难
  • D 李某,65周岁,丧偶,与⼦⼥共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