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困⼈员认定办法》,下列⼈员应当认定为⽆劳动能⼒的有(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能⼒:(⼀)60周岁以上的⽼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三)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级的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级的视⼒残疾⼈;(四)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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