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

  • A 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B 追回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C 停发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 D 追回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