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成立法定条件的规定有两类:一类是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另一类是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其中一般收养关系成立对下列()的条件进行了要求。

  • A 收养人
  • B 送养人
  • C 监督管理人
  • D 被收养人
  • E 基层社会组织